【特许经营】关联企业法律制度浅析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20-07-01
 

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已成为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另一方面,法律对于这种经济现象的规定又是缺乏系统性的。本文试着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经济现象做简要分析。

 

 
 
 

一、关联关系的相关法律概念

 
 

 

 

要分析关联企业,首先要清楚“关联关系”。我国《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关联关系”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由于《公司法》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既可以是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因此,由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所谓关联关系,既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企业与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达到一定程度时,双方之间即构成法律上的“关联关系”,而在双方构成关联关系时,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当然,该条仅是对于关联关系中自然人的限制性规定,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中,我们仅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即关联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做简要分析。

 
 
 
 

二、关联企业的法律规定及构成

 
 

 

 

《公司法》对关联企业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赊购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这就是说,第一,关联企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类型,而是若干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合;第二,维系关联企业的纽带本质上是控制和从属关系,它既包括股权控制关系,也包括公司法上的实际控制关系,还包括基于其他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控制关系,这些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足以影响从属企业的独立意志和行为;第三,组成关联企业群体的独立主体不仅包括公司法人,而且包括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其他类型的企业、经济组织。


那么,维系关联企业的纽带具体包括哪些呢?关联企业的本质在于控制与从属(包括共同从属),这种控制与从属是通过股权参与、协议连接及身份连接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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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参与。即某企业拥有其他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股权参与都能导致关联企业,只有导致控制的股权参与才能导致关联公司的产生。那么“导致控制的股权参与”的控股比例又如何确定呢?对此《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界定,但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则明确规定,“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即可构成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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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连接。即如果某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统一管理关系的合意,如支配性合同和具有支配性质的联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委托经营合同、担保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等,并且这种合意使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管理达到一定程度时,双方之间即形成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五)、(六)、(七)款正是对这种企业之间协议纽带的具体列举,当然,通过列举方式是无法穷尽关联企业之间的所有合同形式的,关键还在于这种合同关系是否在两者之间产生了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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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身份关系所形成的连接。如两个企业同受一个企业或自然人控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的企业和这些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一个家庭中的两个成员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两个企业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八)款也对此内容作出了简要阐述。

股权参与、协议连接、身份连接只是手段,其最终目的仍在于控制,因此,判定关联企业的根本标志仍在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和从属关系,或者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三、特许经营行业中的关联公司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关联公司”的概念也作出了规定,即: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自己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者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该《办法》所定义的关联公司仅仅指具有“股权参与”关系的公司,即母子公司和兄弟公司(由同一人所控制),而不包括基于协议和身份连接产生关联关系的公司。由于《办法》是商务部站在特许经营行业的角度对关联公司所作出的定义,必然要考虑到特许经营行业的特殊性,因此,该《办法》对关联公司所作出的定义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四、关联企业带来的法律问题

 
 

 

前文已述,关联企业的本质是控制和从属关系,但是从属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赵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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