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ZJ依都公司于2005年8月2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设计服装服饰,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销售服装服饰、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等。该公司的原住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街。ZJ依都公司成立后,没有开设直营店从事经营活动,而是发展加盟店,并通过电视、杂志、网络等传媒进行广告宣传。该公司的宣传内容显示:H企业集团是一家集服装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跨国集团,经营以“L.in一派”为主导的个性休闲系列服装,“L服饰数码美容创意坊”风靡韩国,加盟商有数倍利润空间、无限市场资源等。相关宣传中均注明ZJ依都公司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电话、网址等信息。2007年1月12日,ZJ依都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国际商品分类第25类商品上注册“L.in一派”文字及图形商标,该申请于2007年6月12日被受理,该商标到目前为止尚未被核准注册。
在对外加盟招商信息披露中,相关文件记载,“Z已经取得了L.in一派”文字及图形商标的使用权”“公司效益规模达到XX万元,全球知名品牌”等不实内容。经过被特许人的举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查证属实,于2007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称:ZJ依都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所涉及的H企业集团,是Z公司出资3500元,通过位于北京xx街的离岸港商务(国际)有限公司办理的一个带有H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文件,在韩国并无该企业集团,ZJ依都公司也不是H企业集团投资成立,与其没有任何关系。ZJ依都公司与加盟商签订合同中,虚假记载ZJ依都的品牌效益和知名度,并收取相应加盟费、参股保险金等,构成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0 000元的行政处罚。ZJ依都公司已经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特许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特许人赔偿损失。根据《条例》和新修订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有详细的规定。2012年1月18日重新修订,4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特许人必须披露的信息。其中第五条规定: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2.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可见,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特许人,使被特许人决定是否投资之前可以取得必要的信息,以估算其进行特许经营业务潜在的风险和可能获得的收益,与其他的投资机会进行比较,以及考虑是否对特许经营机会进行进一步的调研以决定是否投资。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在与促进公平交易,降低商业欺诈的可能,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
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虚假信息记载,所谓虚假信息记载是指特许人在信息披露上或记载有应当披露的信息的宣传文件上捏造事实,即信息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依据。例如: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报赢利,夸大公司实力,夸大公司效益,夸大品牌知名度等。
(二)误导性陈述,是指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记载事项虽然是真实的,但由于其表述存在缺陷而容易被误解,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误导性陈述没有表述事实的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了投资者。例如:语义模糊,语义晦涩,表述不完整等。
(三)重大遗漏,是指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记载依法应当披露的事项或为避免文件不至于被误解所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例如,特许人对涉及自身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案件,在招商过程中不向投资人披露,使投资人难以了解资金投向的风险。
本案中Z公司,在文件中虚假信息记载,夸大公司效益,夸大品牌,捏造虚假公司登记记录。违反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此作出处罚,还望引起特许人的注意,以警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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