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案例】对违规提前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20-08-07
 
 

案情介绍

 
 

2008年X月,原告张某看到被告《快递公司诚招县市加盟》广告,上有“诚招市区某某代理承包及各县加盟商,月收入万元以上,诚聘优秀业务员及快递员,待遇优厚。”原告按广告上的电话与被告刘某所经营的XX市某快运服务中心联系,某快运服务中心要求张某先交纳4000费用但并未说明该费用的用途及退还条件、方式。2008年X月X日,双方签订区域承包合同书,并交纳加盟费、缴纳网络使用费等共计6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张某在洛阳某区开展快递业务,但业务并不像广告宣传的那么好。后来,张某听朋友讲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某快运服务中心未进行书面说明而收取的4000元费用属于违规行为,遂要求某快运服务中心给出该费用的用途与退还条件、方式的书面说明,而某快运服务中心拒绝了张X的要求,张某遂向XX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举报。

XX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实了举报信息,进行立案调查,确定某快运服务中心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且存在恶意, 依法对某快运服务中心作出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一、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说明。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这是关于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履行说明义务的规定。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的费用不同于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费是指在特许经营关系成立后和存续期间,被特许人需按照合同约定交给特许人的各种费用,不包括双方在合同订立之前发生的费用。

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就支付费用,通常会发生在比较大型、复杂的商业交易中,或者是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交付保证金的情况。比如在酒店业的特许经营,特许人一般会在被特许人选址、酒店的建设与装修过程中提出相当多的建议,以保证建造成的酒店能够符合特许人的标准,但是通常双方会在酒店建成完毕、特许人检验酒店认为符合了自己的标准之后才会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显然,在合同签订之前特许人已经向被特许人提供了选址、装修等方面的服务,是要收取费用的。另外,有些特许人为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预留某一地区的市场,并收取定金,上述定金一般都是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作为加盟费的一部分。

就我国目前来说,合同订立前常见的收取的费用有保证金、订约金、定金等。该费用是指特许人为获得被特许人能够及时签订合同而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并且该费用在合同订立后予以返还或折抵其他费用。
本条的目的在于使被特许人得到明示的保护。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前,如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支付任何费用,则特许人有义务说明该等费用的用途以及费用退还的条件、方式。举例来说,潜在的被特许人表明了提交加入特许经营的意向书之后,特许人如要求其提交一定数量的定金,则特许人应作出明确说明,例如:该定金的用途为保证特许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得将双方约定区域内的特许权再授予第三方;如潜在特许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与特许人签订了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则此定金就冲抵加盟费;但如潜在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间内并没有与特许人签订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则此费用由特许人没收,不再退还。
本条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得保护,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之前,如被特许人应特许人的要求支付了任何费用,却未订立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并未对该等费用的用途、退还条件及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对被特许人是极为不利的。由于不存在书面合同,一旦产生争议,被特许人所能寻求的救济为非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及证明存在口头合同。前者仅在特许经营合同未订立的情况下适用,且被特许人需证明特许人存在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于后者,要证明口头合同的具体内容并非易事。因此,本条的规定为使得处于优势地位的特许人设定了披露费用用途与返还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并且对于特许人违反该等义务的惩罚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有力地保护了被特许人的利益。

二、不履行该义务的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及退还的条件、方式。对于特许人违反本条规定之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选择对特许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特许人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恶意收取特许经营费用,严重超额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等情形。

 

本案中,X快运服务中心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违规提前收取费用,XX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因此,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特许人违规,可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许人则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样才能免受行政处罚。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特许经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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