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迅速向全国蔓延,疫情打乱了中国人习俗的春节假,也给中国经济运行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近日,各地陆续出台了扶持企业发展政策。
思享汇对浙江、上海,以及宁波、苏州、台州、丽水、衢州等省市的扶持政策进行了汇编整理,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浙江省
1.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2.减免小微企业税费。
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
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8.帮扶小微企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9.加强信贷纾困。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0.降低融资成本。
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
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
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2.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
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0.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3.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
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费用。
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
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
17.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
来源: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上海市
1.明确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0年,上海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允许受疫情影响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3.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今年起将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
4.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来源:上海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微信平台)
宁波市
1.加大社会保险支持力度。
对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继续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2.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
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引导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地区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鼓励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10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每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免3个月利息的优惠。同时,鼓励市内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
4.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甬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要求。落实首批50亿元规模的紧急融资额度,其中国开行承担30亿元、进出口银行承担15亿元、农业发展银行承担5亿元。对于符合人行相关政策要求的企业防疫产品应急需求,给予专项优惠利率支持,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市经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至少再低30%,贷款利率在3%以下,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于符合各总行政策要求的政府及企业应急需求,给予优惠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水平。对于其他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采用转贷款方式支持,享受优惠利率。
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制造业和民营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优先保障其本年度到期贷款的续贷需求。保险机构对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涉企险种不得盲目拒保或中断承保。
6.调减税收定额。
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7.优化出口退(免)税。
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对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6号)规定的防疫物资进口免征关税的,提供便利服务。
8.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
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其它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9.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10.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
对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储备计划的生产企业,市级财政按照《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成本费用和一定的利润率给予产品购置。扩大研发投入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
11.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12.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13.降低企业保险费用。
保险机构要主动降低费率,6月底前对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下降20%以上。如出口企业资金困难,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14.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
6月底前,两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半收取担保费,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区县(市)合作担保公司再担保费。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要将相关减免优惠传导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减免相关费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免收小微企业2020年度挂牌服务费、托管登记服务费、开户服务费和交易过户费。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主动减免、降低收取疫情防控期间存续业务和新发生业务的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款的客户,应给予一定延期,不收取延期费用、不作为逾期业务处理。
15.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力度。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16.加大信保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市本级对出运前保险保费扶持比例提高到50%。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对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案件,信用保险机构的定损核赔时间缩短到2个月以内。
17.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
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18.优化政务服务。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企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文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本政策所指中小企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政策执行期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遵照执行。
来源:宁波日报
苏州市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
1.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除用电价格、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用水价格、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均下浮10%,期限3个月。
2.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3.扶持各类园区内企业。
对国有主体开发的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电商园、文创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4.保障物资生产、运输、销售及储备企业资金需求。
辖内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及相关城商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的支持保障力度。支持贷款发放时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设定贷款利率上限,并鼓励以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发放贷款。鼓励其他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予以支持。
5.保障开复工企业资金需求。
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有融资需求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优先安排信贷规模,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去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500亿元以上,新增首贷户5000户以上,企业信用贷款余额1000亿元以上,制造业贷款余额2500亿元以上,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500亿元以上,政策性转贷款授信350亿元以上。
6.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充分运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创新方式,确保应续尽续,还款方式创新贷款余额达到1500亿元以上,其中无还本续贷余额达到500亿元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归还贷款的企业,合理延长还款期限,降低企业还款压力。
7.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持续开展金融“三服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网络、电话等线上服务方式,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运用银企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掌上办贷”平台等,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对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不得抽贷、压贷、停贷、断贷。
8.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积极运作台州市信用保证基金,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实行“防疫保”阶段性专项扶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审批,免收当期担保费,并加大对新增首贷户的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的担保企业,加强与贷款银行协商,给予合理宽限期。
9.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影响打破企业生产投资计划导致的损失,落实在税费前进行适当的税基冲销政策,以减轻企业财务负担。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降低会费标准,给予会员企业服务支持。积极争取返还旅行社旅游质保金。加快企业出口退税进度。
10.支持企业延期交纳税款。
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11.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具体办法根据上级要求另行制定。
12.支持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医保费用。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3.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
推动线下招聘活动转向线上,疫情期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为广大用工企业免费提供网上招聘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14.加强专项补助。
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粮油肉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工和储备的骨干企业,因采购价格、物流、人工费用上涨、损耗等因素,企业经营困难的,视实际情况给予政府性补助。
15.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
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支持力度。
16.扶持农业、渔业生产。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给予补助。对疫情期间收储加工蔬菜、家禽、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未出海的渔船,视作正常生产作业积极争取国家补助。
17.支持开展技术科研攻关。
对我市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开通项目申报绿色通道,并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立项和科技经费扶持。
18.积极协助办理不可抗力证明。
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各地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19.减免企业检验检疫费用。
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疫处理和检测项目等费用,由财政给予支持,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20.降低企业出口成本。
提高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出口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保费90%的补助。对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取消境内外参展的,给予展位损失费50%的补助。
21.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发布之日起,到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三个月止,其他各类困难企业可参照本意见给予支持。本意见实施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台州遵照执行。
来源:台州发布
丽水市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企业信贷投放,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减轻企业还款和转贷压力,主动给予展期、续贷或适当延期还款,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支持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对缺少抵质押物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给予信用担保。
2020年底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减半,优惠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加大财政贴息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按人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拓展余值抵押贷款,推广电子渠道预约开户服务和网上征信查询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信贷征信记录,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贷征信记录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不作逾期记录。开通疫情保险理赔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原因,对办理税款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减免“房土”两税。受疫情影响,对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2020年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前,可依法申请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办理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优化用电服务。对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供电公司可为其提供电力暂停、续停服务,并免收基本电费。(责任单位:丽水电业局)
3.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支持企业稳定员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给予员工返程补助。制造业企业确因复工需要,可向当地政府申请,组织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员工,包车费用由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各地对市外员工在2月底前自行返程的,可给予返程车票50%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优化企业用工服务。鼓励市场主体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提供服务,本年度复工期间为市本级企业引进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2020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受疫情影响企业按要求自行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由每人300元提高到每人5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4.加大房租支持力度。
适当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园区用房及临时租用国有储备土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
扶持“双创”载体。对政府举办的科技(电商)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园、小微企业园等各类“双创”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房租。对民办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各类“双创”载体,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5.加大技改支持力度。
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备案登记,且在2020年底前开始实施的制造业技改项目,给予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补助的比例从6—8%提高到12%,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6.加大外贸支持力度。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列入商务、贸促会系统和市本级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范围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补助。对2020年度企业参加的境外国际性展会,亚洲地区每个展位定额补助3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每个展位定额补助4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企业参加国内国际性展览会(不含广交会),每个展位定额补助0.8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由8万元提高至16万元。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2020年底前全市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和重点医药企业从国外采购防疫物资购买的预付款保险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
7.加大科创支持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使用的科技创新券不计入总额度,但不高于原本能享受额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抵用比例可按70%使用。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企业的研发补助,不受上限约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8.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开通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绿色通道”,高速公路凭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予以免费通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9.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排污权等资源型指标。对已有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加快复工复产。继续推动企业开办减时间、减环节、减成本,加快向新开办企业免费赠送印章和税控设备的政策落地,实现全市企业开办“零成本”。(责任单位:市委改革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级各相关单位)
10.加快项目前期。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抓紧完成年度计划重点项目、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及相关招商项目前期有关工作,通过部门内部对接或通过网络手段解决相关程序问题,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改革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级各相关单位)
11.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2.加快扶持资金兑现。
对符合兑付条件的企业即时兑付,要进一步简化资金兑付流程,精简兑付申报材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流程再造,提高兑付效率。要开展涉企财政资金兑付情况督促检查,切实清理应拨未拨扶企资金,要求在一季度前必须全部兑付到位。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除发生重特大环境事件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件外,其他事项原则上不作为政策兑现的否决条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级各相关单位)
13.强化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金融服务。
引导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单位: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14.优化项目建设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土地使用权人面临暂时性项目建设困难的,项目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可在土地出让合同原有约定基础上,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可适当予以延后。对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以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优先选择以本地施工队伍施工的本地建筑企业承建;对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视疫情发展顺延工期,减免相关违约金,适当调整人工费和材料费,倡议建筑施工设施租赁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级各相关单位)
15.强化相关项目对接。
鼓励各地各部门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的对接,鼓励在丽水开发区生物技术产业园区或相关园区落地。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支持企业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16.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
鼓励和支持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17.加大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力度。
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责任单位:市委改革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大数据局,市级各相关单位)
18.加大精准服务企业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服务”活动要求,持续深化“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健全各级领导联系服务企业(项目)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可采取电话、邮件、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摸企业(项目)受疫情影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适时动态调整出台扶持政策措施,多开展组团式精准服务。各涉企(项目)执法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中,为企业(项目)解忧、为企业(项目)助力、为企业(项目)赋能。精准服务企业(项目)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2020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级各有关部门)
19.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条款中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暂执行至2020年5月31日止。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政策措施,如上级新出台相关政策,以上级规定为准。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
1.加强金融支持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调15%以上,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调30%以上,市、县两级政府转贷收费在原有基础上降低30%。
2020年度全市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经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原则上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得收取贷款利率以外的不合理服务费用。充分发挥好衢州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通过“衢融通”“担保集市”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在线便捷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
2.减轻企业负担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承租国有资产类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免收3个月房租。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3.支持企业用工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4.加强运输保障
开复工企业所涉及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生产设备等物资运输,开辟物流“绿色通道”。行业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通过在线比对,简化通行证核发流程,保障物资运输顺畅。
5.加强外贸支持
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列入年度各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
6.扶持“双创”载体
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的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其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7.建立科技项目绿色立项机制
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等领域,建立市、县两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
8.加大投资补助
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补贴(包括500万元),超出500万元的按实际金额的50%补贴。
9.加快资金兑现
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符合大科创专项政策的奖补资金,力争在一季度兑现到位。
10.倡导全社会同舟共济、共度时艰
对租用商场综合体及其他经营场所的,倡导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业主(房东)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发动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友爱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行动,通过沟通协商,为困境中的经济主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鼓励。
来源:衢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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