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确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期限是否可以因疫情延期、取消?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部分股东、董事不同意延期法律后果是什么?
董事会、股东会是群聚性活动,根据疫情防控措施与办法及其命令,当然可以取消并延期,但是需要提前将取消的事由通知股东或者董事,被通知的董事或者股东违令拒绝。
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因疫情被隔离,如何做出相应决定、决议以及如何授权?
如果股东会、董事会系非疫情防控区,但是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系因防控区而不能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的,应该允许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通过书面授权的方式委托他人参见股东会、董事会
如果股东会、董事会本身发生于疫情防控区,那么股东会、董事会应该根据相关防控措施、通知或命令,予以取消并延期。
因疫情导致企业未完成对赌条款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对赌条款一般都属于合同约定范畴,根据《合同法》有关不可抗力等规定,可以主张对赌条款的中止执行或者根据疫情对合同条款的影响变更履行。
企业应当履行哪些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若未完成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履行的防控义务,与企业所在地的疫情防控政府相关部门的通知、公告有关,企业应该执行防控中心的有关通知、规定或者命令。如违反相关通知、规定或者命令,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损失的,企业有可能根据不履行相关通知、规定、命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行政处罚责任等
疫情期间,破产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开展与救灾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破产的企业,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的概念,企业原员工的行为视为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有必要等均根据其具体行为性质确定。
正在申请破产或者宣告破产但未能破产终结的企业,其实施的行为及其合法性、必要性等,均应当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向破产受理法院申请或报备实施,且其实施的性质如果可能因为疫情导致重整的,可以申请破产受理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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