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许人应何时备案?
2007年5月1日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在2008年5月1日前完成备案;2007年5月1日之后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在签订首份特许经营合同后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特许人应向什么部门申请备案?
《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自2009年5月1日商务部已经将跨省经营的特许经营备案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目前境外(含港澳台)特许人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他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3、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时限多长?
商务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内予以备案。如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完整,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特许人在7日内补充提交所需材料,如特许人在7日内不补充提交所需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对该特许人将不予备案。特许人如需备案,应重新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相关期间或时间另行计算。
4、特许人应如何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应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首先特许人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系统的登录号密码;再次,特许人使用登录号密码进入系统中填报电子版材料提交至备案机关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予以公告,即完成备案。
5、申请系统登录号时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特许人在申请系统登录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四)“两店一年”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6、特许人在系统中如何提交材料?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内容在备案的时候提交“便携文件格式”(即PDF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直营店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等七项内容。其他材料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等三项内容可以在网上直接逐一填报,由系统在终端自动生成相应的备审、备查资料。
7、《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款“两店一年”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包括哪些,需要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吗?
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提交特许人直接设立的分公司营业执照;以子公司存在的,提交特许人参股或者控股设立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登记股东名称的章程;以店中店形式存在的,提交特许人与商场的租赁合同、商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特许体系类别);以关联公司形式存在的,提交关联方的证明文件;外国企业以委托投资形式存在的,提交投资协议,其中应该载明委托范围等。特许人提交的直营店证明文件可以由备案机关综合认定,不是必须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8、《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指的“有关批准文件”是指什么?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产品或教育、汽车维修、医疗、典当、视听节目网上传播等服务是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因此特许人从事上述范围内的经营行为时,首先应该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申请特许经营备案时,应该提交该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特许经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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