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条例》并未将特许人对分特许人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条款或特许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双方即不存在法定或必然的审查和监管权利义务关系,特许人不履行审查监管责任也并不必然构成违约或违法;同时,即便特许人与分特许人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的认定并不属商务行政部门管辖范畴。商务行政部门仅根据特许人违反合同约定对其行政处罚并无法律依据。那么责任将如何主张呢?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对于分被特许人来说,因特许人与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分被特许人并非追究特许人上述违约责任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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