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接招!“摘牌”是把双刃剑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20-06-09

“摘牌”一词在不同的行业领域有着不同的意思,比如在币市术语中摘牌指币商、庄家等撤(摘)掉原先收购时挂出的牌子。体育术语中摘牌指职业体育组织吸收挂牌的其他体育组织人员。证券市场上指上市公司被取消证券上市交易资格。在商业特许经营领域,“摘牌”是指被特许人丧失特许经营资格,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以及停止向消费者提供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

 

 

在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从法律性质上看只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被特许人基于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而获得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的使用权以及向消费者提供特许人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一旦特许经营合同终止,那么被特许人基于特许经营合同所获得的权利也就自然终止,由于商业特许经营的特点之一就是统一的门店装修,统一悬挂特许人的品牌标志或者企业标志,在特许经营终止后,被特许人需要将象征特许人特许经营体系的品牌标志或企业标志拆除,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将被特许人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以及停止销售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的行为称之为摘牌。

 

现实生活中,摘牌通常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特许人主动摘牌。这种情况通常有以下原因:第一,由于合同到期终止,合同中约定了被特许人负有摘牌的义务,被特许人主动履行了合同义务;第二,被特许人自身原因放弃经营,单方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第三,特许人过错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经营,被特许人被迫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被特许人被动摘牌。这种情况通常有以下原因:第一,合同到期,被特许人仍继续经营,特许人采取法律措施强制被特许人停止经营;第二,合同期内,被特许人出现重大违约,特许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强制被特许人停止经营。

 

被特许人被动摘牌一般都是特许人主动采取措施所导致,也是特许人管理特许经营体系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但这种方法是一把双刃剑,特许人用的好,就是一把尚方宝剑,对有效管理特许经营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特许经营体系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特许人如果用不好,也可能出现剑走偏锋,伤害到特许人自己。比如被特许人私自开设第二家店,或者擅自招收加盟店,或者合同到期既不续约也不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如果特许人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或者采取措施不妥当,就会给被特许人以可乘之机,使自己迅速发展壮大,影响和破坏当地市场,也会让其他被特许人纷纷效仿,从而影响整个特许经营体系,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给特许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那么,特许人如何才能将摘牌这一手段变成管理特许经营体系的尚方宝剑呢?

 

首先,设置摘牌的条件。摘牌条件有法定与约定之分。法定的摘牌条件即指特许人基于被特许人违约行为而享有的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约定的摘牌条件是指特许人基于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而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约定的摘牌条件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管理和控制的根本内容。由于摘牌本身对被特许人来说关乎生死,也会影响特许经营体系的稳定。因此,特许人在设置约定摘牌条件时必须慎重考虑,全面评估被特许人违约行为给特许人造成的损失多少以及特许经营体系带来的危害程度。不能动辄就解除合同,也不能遗漏必要的风险控制环节。这就需要考虑特许经营合同履行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全面而又恰当的约定摘牌条件。

 

其次,完善特许经营合同,将被特许人违约,特许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有关具体内容约定清楚。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由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只存在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只有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才能约束被特许人,特许人对被特许人进行摘牌才有法律依据。

 

第三,要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时被特许人负有摘牌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只有这样特许人在采取摘牌措施时,才能做到及时有效。

 

第四,摘牌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由于摘牌属于法律行为,并且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特许人在设置摘牌条件以及采取摘牌措施的过程中,建议要有懂得特许经营法律的专业人士参与,以避免条件设置不当或者采取措施不当,影响摘牌的效果以及特许经营体系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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