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监督权与持续指导。根据《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有权对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员工管理、店面运营管理等进行监督,同时被特许人享有获得并运用特许经营权的权利、获得培训和指导的权利、获得产品供应的权利、获得宣传推广支持的权利、合同到期后优先续展合同期限的权利等。
(二)关于物流服务。由于提供产品是特许模式可能涉及到的主要义务,因此在合同中约定物流义务的承担主体、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以及风险范围、分配时间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关于特许经营权转让。《条例》第十八条赋予了特许人对于特许经营权转让的特权,那么出让特许经营权的流程和条件就是特许经营权转让的重要前提,一般情况下,特许人应该将特许经营权的优先回购权明确约定于合同中。
(四)关于保密与竞业禁止。知识产权是特许经营的核心,为了确保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包含保密条款,以及在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内至合同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时间内,被特许人不得从事与特许人相竞争的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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