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欺诈的认定及法律后果的承担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20-06-17

 

一、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和特征
 
 
 
 

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从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体现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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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特许人将自己有权授予的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这是特许经营最显著的特点;企业的经营资源很多,但作为特许人的可许可经营资源就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包括:商号,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经营、管理模式等。上述企业资源许可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企业拥有这些资源,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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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体系下经营,统一的经营体系一般为表现为:

1、统一的运作管理模式。

目前,商业特许经营,尤其品牌特许经营一般采用专卖店或卖场、超市专柜等模式。这也是特许人采用特许经营这种方式建立自己的稳定销售渠道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2、统一的产品或服务。

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加盟商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一般都是由特许人统一提供。

3、统一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包括:统一的标识;统一的文字设计;统一的颜色设计;统一的宣传广告用语;统一的广告宣传用品;统一的店面设计等。

4、统一的价格。

特许人以全国统一的供货价向加盟商供货,并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加盟商按全国统一的零售价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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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费其性质为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1、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2、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3、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4、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若被特许人没有违约行为,保证金应约定退还被特许人。

 
 

 

二、欺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欺诈的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的一般构成要件:

 
 

1、须有欺诈的行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与订立合同有重要关系的虚假情况;

 
 

2、须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行为人主观上需有故意。

 
 
 

 

三、商业特许经营中欺诈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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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欺诈行为认定的法定标准。

(1)特许人隐瞒了与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足以影响了被特许人对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

(2)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向被特许人提供了与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有关的虚假的信息,足以影响了被特许人对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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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足以影响被特许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事实和信息。

能否影响被特许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关键因素就是是否会影响被特许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项目前景的预见。通过特许经营的概念和特征可以看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经营合作的关系,特许经营合同是一个综合性的合同,特许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这种商业模式迅速积累资金,拓展自己的业务,建立自己的稳定的营销渠道,推广自己的品牌以及积累自己的无形资产。被特许人的主要目的是:借助特许人的商业资源,为自己创造一个商务平台,使自己能够得到快速、稳定的发展。特许人的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商业资源是由综合的元素组成,包括商号、商标、经营管理模式等。但不是所有的元素都是被特人向利用的元素,或者说是被特许人想得到的许可,被特许人看中的往往是特许人具有市场优势的商业资源,因为只有这些资源才有市场竞争力,被特许人才有利用价值。特许人对其具有市场优势的资源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把自己没有市场优势的资源虚假宣传称具有某种市场优势,从而引起被特许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构成特许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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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被特许人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认定。

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中,使被特许人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含义可以解释为被特许人如果知道特许人隐瞒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的某些情况虚假,便不会做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所做的虚假宣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欺诈的依据。因为,从时间的先后顺序上看,合同欺诈行为应该是在合同签订前实施的,这样才能影响到被特许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影响被特许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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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许人欺诈故意的认定。

特许人欺诈的故意主要是虚构和隐瞒与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故意。合同欺诈的着眼点在于使被特许人陷入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

特许经营合同欺诈在认定过程中,除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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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对被特许人存在重大不利?虽然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但特许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被特许人并没有因签订合同而受到重大不利,这样的特许经营合同不宜因某一个经营资源的许可瑕疵而撤销整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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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稳定的角度考虑,对于那些在全国发展了几百户甚至上千户加盟商的特许经营项目,如果特许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并且大多数加盟商从中获得了利润并保持正常的经营,其特许经营合同不宜认定为欺诈而撤销。因为特许经营的特点就是经营模式的复制,如果一旦将一户加盟商的特许经营合同认定为欺诈,而撤销后,将意味着否定了整个特许经营项目,很可能导致所有的加盟商要求撤销合同,退还加盟费,这样一来很可能导致加盟项目的失败,特许人的破产,整个特许经营项目的加盟商的利益将全部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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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盟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加盟商若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如何认定撤销权行使的起算点?关键看如何理解“知道或应当知道”。知道即指权利人在实事上知道欺诈的事由,可以开始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欺诈的事由,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权利人由于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欺诈的事由,也应当作为撤销权行使的起算点。比如特许经营中较为普遍的注册商标问题,众所周知,注册商标是公示的,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轻松地查询得到。也就是说涉及到注册商标的欺诈问题,至少应当以合同签订时间作为撤销权行使的起算点。

四、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欺诈法律后果的承担
 
 
 
 

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欺诈将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始无效。自始无效的合同应当恢复原状,根据当事人过错承担损失的赔偿。

 

特许人经营合同被撤销后,恢复原状的形式一般是返还财产,即特许人返还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费、保证金、货款及上述款项的利息;被特许人返还货物、赠品以及特许经营所得利润。被特许人已经卖出的货物应当按供货价返还货款,由此产生的利益也应该视同“因可撤销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一并返还给特许人,最起码也应该由人民法院予以收缴,不能使得被特许人因为履行了可被撤销的合同而获取利益。

 

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后,过错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缔约费用;为履约而准备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等。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涂志 李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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