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商厦撤除品牌的决定,未经核实,不应该采信;
2、原告不可能因为一件衣服不符合质量问题,放弃经营;
3、商厦也不会因为一件衣服存有质量瑕疵解除租赁合同。
基于上述几点考虑,李硕律师认为原告从商厦撤除品牌经营的可能性不大,于是在2015年某月日来到了原告经营被告提供的品牌服装的所在地——山西省某市XX商厦,惊奇地发现原告依然在该商厦从事被告品牌服装的经营。也就是说,尽管原告声称被告品牌服装有质量问题,已经因此被清理出了该商厦,且导致所有的服装无法实现销售,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是事实上,被告代理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的李硕律师看到的确实是该品牌服装店门庭若市,生意兴隆。那么原告一审期间,向法院出示的该份被商厦清退的清退证明该作如何解释呢?法院据此认定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又该作何解释呢?
(本文作者: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通讯员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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