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被假证据忽悠了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20-06-17

2015年某月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丰民(知)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中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原告提供的一份书证“山西省某市XX商厦2014年某月日作出决定:因原告销售的产品与自带标识不符,属于伪劣产品,对顾客和公司造成损害为由,要求原告产品和标识按期撤离本商厦”为由,认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服装质量不合格,被商家取消品牌经营权,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解除合同。
 
对于上述判决合同解除的理由,尽管一审期间,被告多次强调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有待核实,不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丰台区人民法院并未采信被告的辩解意见,作出了上述主观倾向性的判决。
 
判决书送达以后,被告代理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李硕律师认为:

 

1、该商厦撤除品牌的决定,未经核实,不应该采信;

 

2、原告不可能因为一件衣服不符合质量问题,放弃经营;

 

3、商厦也不会因为一件衣服存有质量瑕疵解除租赁合同。

 

基于上述几点考虑,李硕律师认为原告从商厦撤除品牌经营的可能性不大,于是在2015年某月日来到了原告经营被告提供的品牌服装的所在地——山西省某市XX商厦,惊奇地发现原告依然在该商厦从事被告品牌服装的经营。也就是说,尽管原告声称被告品牌服装有质量问题,已经因此被清理出了该商厦,且导致所有的服装无法实现销售,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是事实上,被告代理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的李硕律师看到的确实是该品牌服装店门庭若市,生意兴隆。那么原告一审期间,向法院出示的该份被商厦清退的清退证明该作如何解释呢?法院据此认定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又该作何解释呢?

 
带着上述疑问,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上诉,被告对原告在山西省某市XX商厦正在从事经营其品牌服装的行为已提请所在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该案一审原告利用虚假证据忽悠法院、法官的行为该得到什么样的追究?本案二审结果是否会改变一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我们都可以拭目以待!
 

 

(本文作者: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通讯员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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