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涉外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20-06-17
 

境外公司是否可以再中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条例》规定,境外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但其经营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能否在国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不同于外资企业,它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没有独立性,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活动,并最终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

 

如何界定外国公司于其子公司签订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

 

外国公司与其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均独立承担权利义务,因此外国公司既可以与其子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在其子公司具备能力的前提下,外国公司还可以授权其子公司为其被特许人提供持续指导与培训等服务,甚至可以经被特许人同意代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之权利义务,但应强调的是,所有特许经营的合同责任应该由外国公司和其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的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作为外国企业的直营店?

 

如何界定境外(含港澳台)公司在境内的直营店?

如果外国公司作为特许人,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在外国公司申请特许经营备案时,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及品牌与特许人是一致的,可以视为外国公司的直营店。同时,根据中国现行有关工商企业登记的规定,境外(含港澳台)公司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但其股东、发起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可以在境内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控股的公司。此种形式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或公司与特许人的特许业务属同一类别同一品牌的,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外国公司在国内发展特许经营的,是否要求其“两店”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存续的?

 

依据《条例》和《商业特许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两店”既可以在境内,也可以在境外,但必须满足一年以上的条件,且与特许人经营业务性质相同、品牌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时,是否需要提交包含“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内容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目前已经废止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5号令),曾明确提出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需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2007年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未对此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且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活动的审批已基本下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时是否需要提交此项材料,应根据本省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特许经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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