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以《条例》不适用于以上两个特别行政区。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实行的是行为地主义,也就是说,无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国内企业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外国企业,只要其特许经营活动涉及中国境内,即应当遵循《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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