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规范特许经营之标志,识别加盟陷阱之利器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18-06-25
       央视“经济与法”节目报道“警惕加盟陷阱”,近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对特许经营企业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少数不法分子打着商业特许经营的旗号,进行商业欺诈骗取钱财,给商业特许行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商业特许经营这一商业模式自身有两大特点,第一,特许经营具有公众性。特许人面向大众招募加盟者,其面对的是不确定的公众,其宣传、推广行为将对社会各界产生直接的影响。第二,特许经营具有融资性。特许人出售的是一种经营模式、商标等权利的使用权,以及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分销权。这些权利大都均由无形性的特点,看不见,摸不着。而必须通过各方面的信息综合地进行判断;这些权利还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被特许人出资购买的是一种长期权利,而不是即时的现货交易。被特许人为购买这些权利付出的价款,以及相应的投资都是巨大的。因此,总体上讲,特许经营的加盟行为具有很强的融资特征。正因为特许经营具有上述两个特征,很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成为非法圈钱的方式,坑害广大人民群众,扰乱正常的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秩序,造成很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正因为上述两个特点,使得特许人的信息披露显得非常重要,他直接决定着被特许人是否掌握特许人的真实状况,是否愿意作出投资,以及投资后被特许人能否有较大的可能获取特许人宣称的利润等关键问题。所以,特许人必须真实、全面的披露自己的信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专章规定了从事特许经营行为的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国家商务部也同时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加了特许人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和国家机关对特许人信息披露行为监管的可操作性。
看一家特许经营企业是否为正规、规范的特许经营企业,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看这家企业的信息披露是否规范。广大加盟商在洽谈加盟项目过程中,如何识别加盟陷阱,也主要靠特许企业的信息披露内容。那么特许企业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才是规范的呢?下面主要阐述一下企业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以及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
信息的真实性是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要求,他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原始出发点,即让投资人获得是否加入特许经营体系的正确投资决策信息。真实性原则要求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情况相符合,应当是以客观事实,或者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未曾以被扭曲或修饰的方式再现,反映客观的真实情况。
2、准确性原则
特许人披露信息必须用精确、不含糊的语言表达其含义,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产生误解。为了避免信息发布人利用语言的多义性把误解责任推卸给投资人,特许人编制的信息披露文件在对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理解与解释上,应当以一般投资人的判断能力作为标准。准确性要求披露文件不得含有模糊不清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完整性原则是指所有可能影响投资人决策的信息均应得到全面的披露。不仅要披露对被特许人有利的信息,还要披露对特许项目可能不利的各种潜在的或现实的风险因素,这些都不能遗漏。因为投资人的判断是对特许人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的综合反映,如果特许人在披露时有所侧重、遗漏或隐瞒,有可能会出现各个信息具有真实性,而整合全部信息则具有虚假性的情形。完整披露信息意味着信息披露内容应达到实质性的完整,及特许人按照《条例》及《办法》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二、信息披露的时间
《条例》及《办法》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但“及时”的标准应当如何掌握尚没有定论,但笔者个人认为应当以不损害被特许人利益为原则。
三、信息披露的形式
《条例》中规定特许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又进一步规定了操作性要求,即要求被特许人出具书面的经本人签字的回执,一式两份,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各持一份。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
《条例》及《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 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如果由特许人的关联公司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在过去五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情况。 
  (二)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能够提供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经营资源情况。 
  2、如果上述所列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的关联公司,披露该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许人同时应当说明一旦解除与该关联公司的授权合同,如何处理该特许经营系统。 
  2、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 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时间长度。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说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及相关页数。 
  (六)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须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2、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七)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数据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 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对被特许人进行经营状况评估情况,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的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涉及的特许经营网点等,如果是估算信息,应当说明估算依据,并明示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计可能会有不同。 
  (九)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 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1、重大诉讼和仲裁指涉及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和仲裁。 
  2、应当披露此类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所在地和结果。 
  (十一)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 
  2、被判处刑事责任的。 
  (十二) 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关联公司)签订其它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特许企业严格按照上述原则和法律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就意味着其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履行规范,同时也避免了因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而给特许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如行政机关的处罚等。广大加盟商也可以以此作为与该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合作的基础。总之,及时、全面、真实的信息披露,是规范特许经营之标志,识别加盟陷阱之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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