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特许经营中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18-06-25
         一、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 
  《条例》及《办法》均规定: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那么,是不是只要存在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情况或者虚假披露的情况,被特许人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呢?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官对此认识上有很大分歧。有人认为,应当当然适用,因为这是行政法规规定;笔者认为,不能当然适用,因为信息披露内容很多,涵盖面也很广,只有隐瞒的信息或虚假披露的信息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比如一个被特许人要在河北经营,那么特许人没有向其披露河南或者山东的被特许人分布和经营情况,被特许人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呢?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被特许人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特许人没有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条例》及《办法》的规定。但河南或山东的被特许人分布情况对想要加盟的河北的被特许人的经营并没有实质的影响,更不会导致河北被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如果法院据此支持河北的被特许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未免有违背公平原则之嫌。但如果特许人没有向河北的被特许人完整、准确的披露河北省的被特许人的分布情况及经营情况,尤其是经营当地所在的城市是否有被特许人等信息的,就可能会影响到被特许人的签订合同的目的,尤其是具有独占授权的情况下,如果未披露当地仍然存在被特许人,直接就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被特许人依据《条例》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笔者的上述观点与由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主编,本所主任律师涂志作为第一撰稿人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有关该问题的观点相同。
  另外,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足以诱使被特许人做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被特许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欺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许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使被特许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订立了特许经营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 
   (2)对于此种情形只能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仅做撤销通知,不生撤销效力。
   (3)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方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不适用该规定。 
   (4)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不适用该规定。 
   (5)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期限是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失权,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有人认为,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条例》中规定了被特许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而《合同法》中却规定了被特许享有撤销权,二者之间存在法律冲突,根据我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合同法》属于法律,《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合同法》的效力高于《条例》,因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应当适用。笔者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首先上述情形下,被特许人在合同解除权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上,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使用。因此,被特许人在选择使用合同解除权时,可以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特许人在选择行使撤销权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合同解除权行使适用的范围要广于合同撤销权,因为:1)在合同解除权行使过程中,不考虑特许人的主观因素,即:不考虑特许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存在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即可;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特许人必须在主观上存在故意。2)在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只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行使合同撤销权。
  二、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政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即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在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是否能够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上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不适用。因为上述法律规定的主体的上市公司,主要客观表现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但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字面理解,如果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下,不能排除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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