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一碗”与“晚一点”----记一起加盟商抢注总店商标纠纷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18-05-29
        一、事情经过
       2004年10月,在由中国饭店协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的第五届中国美食节上,“蒋一碗牛肉面”被评为“中国名点”。这是重庆首个被评为中国名点的小面。借此东风,“蒋一碗”在几年内发展加盟商50余家,以重庆为中心,辐射到西藏、甘肃、四川、贵州、浙江、江西等地。“蒋一碗牛肉面”的创始人兼老板蒋治华踌躇满志、春风得意!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蒋一碗”这一金字招牌,竟神不知鬼不觉地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了!
       申请注册者不是别人,而是“蒋一碗牛肉面”某加盟商的姑姑,另一家加盟商鲜玲的“姐姐”,以下将称为鲜某某。而据“蒋一碗牛肉面”的说法,该人实际上并不是鲜玲的姐姐,该人就是鲜玲本人!
       得知自己辛苦创立的品牌被他人、尤其是自己的加盟商轻易地申请注册后,蒋治华又愤怒又懊悔。本来,在2004年12月,有朋友提醒蒋治华注册商标,但考虑到要花费2000元的注册手续费,当时就没舍得去做,而仅在2、3个月后,商标就被鲜某某抢注!
无奈之下,蒋治华只能与对方协商解决,对方在协商中公开要价30万元!“本以为可以节约几千元,结果要多挑几万碗面”, 蒋治华懊悔不堪!因多次商谈无果,协商就此搁置下来。但是,国家商标局的工作并没有停顿,今年5月,国家工商局发布了最新一期初审公告,鲜某某申请注册的第43类餐饮“蒋一碗”商标,通过了初步审定。如果在初步审定公告的三个月期限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将正式获得注册!事已至此,蒋治华只好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一份商标异议书,目前该争议尚在解决过程中。
        二、律师解读
       本来想节省2000元,却可能要花费30万元,这个反差不能不让人警醒!此外,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蒋治华的商标异议不能成功,那么,其结果,或者蒋治华的“蒋一碗牛肉面”事业将就此终结,或者蒋治华将不得不从鲜某某处购买商标使用许可,从而成为鲜某某的被许可人!自己创立的品牌还需要花钱从别人处获得许可,这一啼笑皆非的现实让任何人都无法忍受。而即使蒋治华的商标异议获得成功,但是他为此付出的巨大成本、精力,以及对其特许经营体系的负面影响都是巨大的,而所有这一切本来都可以避免。
造成所有这一切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意识的缺失!为此,围绕本案,本律师从以下二个方面谈一些知识和看法,供所有特许人学习和参考:
(一)商标在特许经营中的作用
       特许经营的授权主要是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授权,而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商标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即本文中的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与商标是紧密相连的。
       在现实中,几乎所有特许企业都会将商标权作为重要的授权内容授权给加盟商使用。商标权的授予和使用,有利于体现特许人的统一产品和服务,建立特许人的形象和声誉,巩固特许人的市场地位。当特许人的商标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后,又反过来促进了特许人的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因此,商标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特许人的化身,最终将成为特许人产品、服务、声誉和地位的集中载体,并能为特许人带来巨大的市场价值和经济利益。
因此,有些特许企业会因商标而获得巨大发展,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能够促进特许企业的发展,比如本文中的“蒋一碗牛肉面”就是从获得“中国名点”这一荣誉后而快速发展起来的。同时,有些特许企业也会因商标而折戟沉沙、损失惨重,本文中的“蒋一碗牛肉面”同样可以作为这方面的教训。
在司法实践中,因商标引起的教训就更多、也更惨重。前几年,震动江湖的“上岛商标”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作为一家拥有800家加盟店、在咖啡餐饮界享有盛誉的知名品牌,上海上岛公司没有重视也没有考虑到“上岛商标”的权利来源问题,以致发生了“上岛商标”与陈文敏的著作权纠纷,两个“上岛商标”几乎都被撤销,差一点导致整个“上岛咖啡”体系的崩溃。
        因此,无论是从商标在特许经营中的地位,还是从商标在现实中所引发的沉重教训,都足以促使特许人重视自己的商标问题。为了特许体系长久、健康地发展,特许人必须拥有可靠的、合法的商标权,否则特许体系就是不安全、不稳定的。
(二)商标注册问题的法律规定
       在商标问题中,特许人,尤其是新建立的特许人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注册商标。商标如果不注册,除了驰名商标外,不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此外,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申请在先”的原则,即谁最先提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可能授权给谁。尽管你是最先创作并使用商标的人,但如果别人抢先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就会落入他人之手,反过来限制或禁止你的使用。
       当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并不见得完全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如果蒋治华对“蒋一碗”这三个字拥有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鲜某某申请注册该商标的行为就不能成功。当然,“蒋一碗”这三个字是否拥有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蒋治华是否能够异议成功,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
       律师认为,本案的教训足够深刻。它提示我们,在法律的问题上,容不得有半点马虎或随意。忽视法律的代价是巨大的。不要因为省了一点麻烦,而惹来无穷尽的麻烦,不要因为一点小利,而失去了整个生意!中国的古训“占小便宜,吃大亏”,在如今的特许经营行业里,终于又有了新的诠释。
最后,我们要提醒您,尽管你对法律的觉悟和对权利的保护可能只“晚一点”,但你可能丢掉你的整个“饭碗”,正如“蒋一碗”案件告诉我们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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