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的侵权问题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20-07-06
 
2003年3月17日,北京某美容美体服务公司与长沙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两年,约定北京美容美体服务公司特许长沙公司在长沙市使用北京公司的“京都××”商标、商号、LOGO及其他一切图形和文字宣传标志、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等,长沙公司支付北京美容美体公司品牌使用费5万元;合同到期后,长沙公司可以续约,需缴纳商标使用费每年3万元。合同还约定,本协议解除后,长沙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京都××”商标及其他图形、文字宣传标志。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长沙公司仍在继续经营,且在经营场所和宣传广告上继续使用北京美容美体公司持有的“京都××”商标及其他宣传标志。北京美容美体公司与长沙公司交涉未果,将长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长沙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若干万元。

 

 
 

此类纠纷多发生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在特许经营行业内较为常见。究其根源,是因为很多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从事与特许人相同的行业,或者继续经营其原有店面,但因为已经对经营管理本身驾轻就熟,自认为不再需要特许人的经营指导,因此不愿意再支付特许人经营资源的使用费用,从而产生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现象。

 

这种现象对特许人公司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因为加盟商已经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公司无法对加盟商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但普通消费者又对此不甚了解,此时,若加盟商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将会影响到总公司的声誉。

 其次,公司在某范围内一般只会设立一家加盟店,如果合同到期后该加盟店仍在使用公司的商标等标志,无疑会使潜在的加盟商误以为在该地区已经存在加盟店,从而放弃自己的投资经营计划,从而影响到公司正常的招商计划。

 

企业应当如何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呢?笔者认为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从法律上完善自身的特许经营资源
 
 
 
所谓特许经营资源,除了专指企业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外,还包括企业的独特的装修方案、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甚至还包括企业独特的制作设备、用品外观、广告用语等。这些经营资源凝聚了特许人的汗水和智慧,是特许人赖以生存并发展壮大的核心价值所在,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对于以上经营资源,企业可以考虑通过申请注册商标、著作权登记、申请专利(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等方式,构筑起一道知识产权的“防火墙”,使其他任何个人和企业不敢越雷池半步,一旦发现侵权现象,即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完善自己的特许经营合同
 
 
 
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合同终止后,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终止使用的办法和措施做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约定。同时,在合同中加入“不竞争”条款,即约定被特许人(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得从事与本合同相关的业务。
 
不竞争与竞业禁止颇为相似,但前者强调的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而后者主体指的是公司与其员工之间。被特许人在与特许人签订合同后,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大量地接触、学习并掌握特许人和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商业秘密,并从营业中获得经济利益。而这种商业秘密的获取是不可恢复的,也是特许人无法掌控的,在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被特许人自然希望能够利用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继续创造价值。因此,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合同中约定不竞争条款,可以防止被特许人利用从特许人处获得的商业秘密继续谋利,同时也防止为自己造就竞争对手,当然,如果被特许人想继续经营,可以与特许人续签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对价。
 
 

 

 
三、对特许合同终止后经营资源终止使用的情况进行核实检查
 
 
 
如存在侵权情形,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法律途径救济及时主张权利,维护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体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特许经营领域中,因为加盟商的流动性和不固定性,极易产生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事件。而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司法判例的贫乏,又容易导致类似案例的审判结果出现冲突。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企业要学会如何在特许经营领域保护自己的商号和商标权,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防护体系,搜集市场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提升法律维权意识,必要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加盟商违约。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特许经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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