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制度是民事诉讼体系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每年都要审理很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而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就双方所作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又占相当比例。如原告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后,被告却以协议管辖无效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或是原告起诉后,被告以双方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等。
特许经营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域名纠纷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民事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但对特许经营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审理。
2、地域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有效的条件:
(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
(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
(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
(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6)根据《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4、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管辖权异议、
首先是管辖权的异议的条件:
(1)应当由当事人提出;
(2)期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只能是一审案件。
其次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处理。该裁定可以上诉,不能申请再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审限是3个月不可以延长,对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审限是6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二审的审限为3个月。
1、什么是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的核心内容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则丧失胜诉权。
2、诉讼时效适用的民事权利范围
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物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只适用于民法上的请求权,主要表现为债权请求权。债权只有通过债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如果债权人长期不行使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则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诉讼时效则通过一定的法定期间的限制,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其权利。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而产生。如果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会面临其权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3、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于主观上已明了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指无论权利人于主观上是否明了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对侵害事实已经明了,由于权利人的过错或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必要的注意造成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的,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的期间
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除了以上规定外,对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还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特殊时效可分为:
一是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二是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三是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
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将会对权利人和义务人发生怎样的效力呢?仍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为例,如果乙方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法院提起违约诉讼,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就会受理。法院受理后,如果审理查明诉讼时效确实已经届满,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一方自愿承担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权利人如有不能行使权利的情形,法律应给予一定期限的宽容,使并非由于主观原因不行使权利的当事人能获得时效期间的特殊待遇。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制度,则是为了满足这些特殊情形而设置的期间优惠法律制度。
一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其他障碍。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和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
二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诉讼”而中断。不仅包括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与起诉性质类似的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行为,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如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仲裁。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时起中断,在调解期间时效一直不计算,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才重新计算;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2)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这是指除了权利人向义务人直接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3)因“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除义务人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外,义务人虽然没有表示同意履行,但是明确承认了自己的义务存在,或者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义务,都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出现新的中断事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但要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它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
当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适用于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而且可以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由此可见,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时效中止、中断外,为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救济空间。
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在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件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就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正确了解如何举证,对当事人进行或准备诉讼十分重要。
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特许经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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