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案例】违规宣传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20-07-28
 
 

​案情介绍

 

 

 

2008年X月,北京市X区工商部门查处一起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案件,一家某某儿童理发乐园因违规宣传被处罚3万元。

2008年X月底,北京人田女士投入2万余元加盟了一家专业儿童理发乐园,这家儿童理发乐园在其发放的用于推广、宣传特许经营活动的印刷品广告中宣称:“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年总收入48万元,年总成本费用支出10万元”等。赵女士看到相关广告后与其签订了经营合同,向其交纳经营保证金和全套器材、设备技术费30000元,但赵女士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实际状况与广告中宣传的获利情况相去甚远,随后投诉到工商部门。

经调查,某某儿童理发乐园网站及《加盟经营手册》等广告宣传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而XX儿童理发乐园以“向被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北京市X区工商部门认为上述事实不属于“向被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罚款3万元。

 
 

案件评析

 
 
一、广告宣传“经营活动收益”,是否属于“信息披露”?
 

特许方发布的网站及《加盟经营手册》等广告宣传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实践中经常遇到特许人为吸引潜在的受许人,常常在自己的网站和《加盟手册》等推广、宣传资料中,以经济效益分析的形式,广为宣传参加特许活动的年利润、约多长时间内收回投资等内容。不少的受许人因此受到诱导签订加盟合同,贸然卷入特许经营活动中。不久就发现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经济效益分析分析中没有的因素。不仅没有用收益收回投资,反而损失惨重,酿成纠纷对簿公堂。原因就是特许人宣传、推广行为不规范,没有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和规范特许行业发展,《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设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如《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均制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细化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其根本目的是帮助被特许人在投资决策前了解更多的、必要的投资信息,便于投资人作出是否进行相应项目的投资选择,绝对禁止特许人通过宣称低投入高回报的经营策略来吸引投资者,以维护交易的和谐与稳定。

我们认为对于如何理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经营活动收益”的广告宣传与《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第二款规定的“经营状况评估”信息披露,应该从以下方面把握:

(一)信息披露是特许人对于潜在的被特许人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必要程序,推广、宣传手册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是对不特定对象发出的。因此如果特许人载有“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广告不是面对潜在的客户发布的,那么特许人在此阶段是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的,也就不能理解为广告宣传的过程就是在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但是如果说特许人为了增大潜在的拟被特许人发布载有“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宣传,如果该内容的来源有据可查,是真实的,在一份“经营状况评估”报告中可以作为独立的一个部分的,则应该认定该发布广告的行为属于进行不完整信息披露的行为。

(二)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载有“经营活动收益”的广告宣传内容是否特许人的直接推算还是已经加盟或正在加盟人的“经营状态评估”,如果是特许人为了用于吸引加盟的收益推算,那么基本可以界定该行为属于违反《条例》发布含有“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广告宣传。但是如果特许人仅仅只是援引已经加盟或者正在加盟人的“经营状态评估”中的“收益部分”,那么应该视为《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第二款规定的部分信息披露行为。

 

 
二、违规宣传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行政责任及危险防范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宣传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的做法是应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自己的推广、宣传行为规范,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只能提供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评估,披露被特许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的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涉及的特许经营网点等,如果是估算信息,应当说明估算依据,并明示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计可能会有不同。

广大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轻信加盟企业广告中所宣传的高额利润回报。面对“投资小回报高”的项目,投资者一定要从相关部门、网络、报纸等多个途径了解商家的信誉、实力,充分了解商家是否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在签约前要亲自考察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加盟店,并聘请律师和专家进行签约合同把关。

 

此外,特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还离不开政府、司法部门的严格执法,促使特许方依法规范自己的宣传、推广行为,依法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特许经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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