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系K品牌的商业特许经营者,在本案立案以前,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已经完成了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手续。2008年2月28日北京某服装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合同书》,约定李某向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缴纳40000元的代理权使用费,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授权李某为河北省霸州市区域内的代理商,李某有权在上述区域内依法招收下级代理和专卖店及供货,合同期限为2年。签约当日李某问及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河北省霸州市区域内是否仍然有其他的代理商,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业务员口头告知李某,在河北省霸州市区域内李某是唯一的代理商,李某听后非常满意,并于签约的当日即向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缴纳了40000元的代理权使用费。
随着合作的深入,李某发现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前早已授权他人在河北省霸州市区域内经营K品牌。于是李某于2008年6月7日将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诉至法院,以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向其作出系该区域内唯一代理商的承诺,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其对合同产生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书》,要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庭审中,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辩称:从未对李某承诺其为霸州市唯一的代理商,合同中也未约定李某是霸州市的唯一代理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李某称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曾承诺其系该区域内唯一代理商,未提供证据且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予以否认,对该陈述本院不予认定。由此,对李某关于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以及由此致使其对合同产生重大误解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撤销事由,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撤销的法律问题。关于合同的撤销,有两大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一是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二是合同撤销的除斥期间。而本案所涉及的便是前一问题。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有:(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四)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五)一方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只要符合上述五项事由之一,合同就可被撤销。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情势紧迫、缺乏经验的情况而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从举证的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在举证方面是比较困难的。本案中,正是因为李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事实存在,因此没有被人民法院所采信。而本案李某在起诉书中诉请撤销合同,在“事实和理由”中却陈述了三条合同撤销的事由。实际上,这样做也未尝不可,但是太多也有画蛇添足之嫌,因为这样无疑加重了李某自己的举证责任。
本案的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在同一区域内发展两家代理商,对后发展的代理商来说,是否构成合同欺诈呢?所谓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入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实情况的行为。在李某提供的合同及其他证据中,没有任何条款表明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授权李某“是霸州市的唯一代理商”。也就是说,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对李某的授权并非独占或排他的授权。李某主张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对此有口头承诺,却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北京某服装设计公司亦否认这一事实。最后,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理所当然是完全正确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作为特许人,如果已经授权某一被特许人在某一区域的独家经营权,并且合同还在履行中,就不能同时再授权其他被特许人在该区域的任何经营权;如果已经授权某一被特许人在某一区域的普通经营权,并且合同还在履行中,就不能同时再授权其他被特许人在该区域的独家经营权,当然授权普通经营权并无不可。对于被特许人,如果在签订合同前特许人有何承诺,一定要要求被特许人将该承诺以书面的形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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