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特许经营企业带来了“如何活下来”的严峻问题,如何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租金、降低采购成本、降低加盟商违约率、如何融资等等围绕特许经营企业活下来的问题,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组建了一支特许战“疫”法律服务与咨询团队,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风险应对措施,希望能对特许经营企业有所帮助。
特许经营企业在采购合同管理过程中,基于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形下,产品与服务采购合同的履行,是特许企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采购合同
本文所称采购合同指特许企业和供应商在一定时期内为了稳定合作关系而签订的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合同。该等合同一般约定特许经营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供应商采购一定数量、某种型号和规格等的产品或服务。该类合同又可以细分为长期采购和不定期采购合同。
针对这类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问题,我们应该分别对待和处理:
1、针对没有期限或数量的采购合同,疫情中的政府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或基于疫情下的无法经营行为,可以作为合同中止履行的法律依据。由于没有期限和数量,所以这种中止履行既可以恢复履行,也可以无期限中止。
但是这类合同除产品或者服务价格已经上涨的情形下,不宜解除。因为该类合同的价格一般处于优势地位,一旦合同解除以后,疫情解除再恢复履行的时候,可能涉及到价格等会出现重新议价问题,而中止履行可以保障特许人的价格优势权,在恢复履行时供应商还必须按照原定的价格执行采购合同。
2、针对有期限和梳理的采购合同,疫情可能导致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即《合同法》第94条所称的“情势变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特许人是赋有合同解除权的,特许人可以据此不可抗力主张合同的解除。
但是这种合同的解除通知一旦达到供应商,供应商可能抗辩“疫情有期”而不能实现全面解除,此时该类合同的履行即可能发生变更履行的效果,即变更原合同中的履行期限或者合同标的。
二、销售(买卖)合同
我们通常称该类合同为单次采购合同,这类合同一般会针对特许人需要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一次性第三方服务的方式采购。
针对这类合同在疫情下的处理,一般可以直接按照《合同法》情势变迁原则和不可抗力行使无责解除。因为一般这类合同的时效性和目的性明确,疫情可以直接决定该类合同履行目的可能性与有效性,在疫情出现或者持续状态下,是不可能或者难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实现合同的目的成本过高,特许人均可以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服务链合同
这里所称的服务链合同一般是指特许企业与其加盟商、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产品链或者服务链合同,即特许企业按照加盟合同的约定向加盟商提供第三方输出特许经营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该类合同在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前提下,不仅特许企业与第三方产品或者服务企业存在合同履行上的障碍,同时也存在特许企业与被特许人之间加盟合同有关服务承诺的兑现。该类服务链合同一般会基于各地相关部门陆续发布要求包含餐饮、酒店、娱乐场所等在内的单位暂停营业的通知而无法履行。因此该类合同的履行适用于中止履行、变更履行或解除。也就是说这类合同要根据具体的内容决定采取选择何种履行方式,但是无论按照那种履行方式,均应当即使通知加盟商和第三方企业;同理,加盟商因此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同样也应该通知特许企业和第三方服务企业。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这类合同的处理,可能需要参与更多的企业文化与社会责任,尽管可能彼此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可能更有利于特许人、被特许人、第三方服务企业的凝聚力、粘合度。
配套法律文书
1. 关于中止履行合同的函
2. 关于变更履行合同的函
3. 关于解除合同的函
4. 采购合同变更协议
5. 采购合同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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