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金流是特许经营企业的血液。受疫情影响必然导致收入的减少,就有可能影响到支出的压力,从企业现金流管理的角度,就势必要减少支出。那么如何在开源节流、减少供应链合同款的少付出,对于管理特许经营企业的现金流尤为重要。在此,奕明律师团队给出“五步曲”的建议:
1、找依据
减:《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免:《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缓:《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疫情,有可能构成上述减、免、缓的法定事由。
2、定标准
特许人拟减、免、缓供应链合同款支付意向的,首先应当综合考虑受疫情影响时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疫情下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综合确定应予减、缓、免的类别及其范围、标准。
3、找路径
常言道“先礼后兵”,疫情下,基于抱团取暖、众志成城等基本人性,一般情况下相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发出请求,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其次是在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通过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说明事实与法律依据,将矛盾退给对方;最后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往来的邮件、信息、微信等证据,选择是否采取主动起诉或者应诉的方式,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请求变更或终止合同。
友情提示,友好协商是彼此妥协、共同承担的关键词和必然结果,取决于诚意与态度,应该避免和杜绝借疫情非法渔利。
4、留证据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且彼此均不愿意妥协的话,诉讼或仲裁就是有可能发生的。因此在此提醒证据的收集与留存,是争取主动的有效方式,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最终会走上法庭,均建议从发出减、免、缓请求时,即开始注意收集、保留与对方进行沟通的包括但不限于往来邮件、聊天记录、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疫情相关政策信息发布等的依据。
5、签协议
通过协商,双方无论达成什么样的妥协和让步,千万不要停留在电话、口头(诉称搭白)等形式上,务必以《补充协议》、《解除合同》或对方出具的同意变更履行的《通知》等法律文书的方式固定协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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