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不仅应当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和持续指导能力,同时应该在经营中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不符合《条例》中关于法定条件规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条例》实施前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理,主管机关不能也不应该追究其行政责任;但是对于特许人的法定义务,在《条例》实施后,如果该经营主体仍延续原经营模式从事特许经营的,经催告、公示以后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认定其经营行为违法,商务行政主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至于特许经营企业的备案及其申请,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关于过渡期前后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流程和其他规定依法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通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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