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不能说的秘密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20-05-28

1)强化保密意识。

“强化”对象不仅限于特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还应包括管理层其他才成员以及直接接触新鲜信息披露工作的招商人员或签约代表,由于以上人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具备高度的保密意识和强烈的责任感。

(2)健全保密制度

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不仅是防止泄密的手段,也是认定商业秘密能否构成的法律要件。保密制度的内容很多,一般应包括保密知识的培训、秘密的等级划分及知悉范围、保密协议制度、泄密后的措施等,特许人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设定,并应用到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的管理工作中去。

(3)完善保密协议。

协议的内容应做到尽可能完善,潜在客户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必不可少。潜在客户成为被特许人后,被特许人也应该与其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尽可能用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来明确。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即赔偿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而无论是“损失”还是“利润”,举证都较困难。保密协议中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从合同法的角度讲,是有效的,而且容易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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