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于2004年11月购买了某小区的商品房。购房前,开发商曾在售楼宣传手册中明确承诺,落成后的小区中央将建有开放式的大型喷泉,同时在其售楼沙盘中亦展示了造型优美的喷泉景观。被该景观所吸引,王先生决定购房,但他入住后发现喷泉一直未开工建设。
2007年8月,开发商在小区中央施工,物业公司挂出了所谓的“抽象设计雕塑”设计图,并称该雕塑为小区中央景观。这一方案随即遭到了小区业主的强烈反对。
王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售楼时对业主的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立即停止建设雕塑的施工行为,同时履行承诺,按规划和楼书中表明的“喷水池”方案在小区中心修建喷泉。
开发商认为,小区喷泉只是一个设想,并非与王先生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购房条款,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同时,售楼宣传资料中所载内容是“中央将建有喷水池之设计或相似之特式”,此内容表述是要约邀请且不具有明确、具体的特征,不能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另外,在小区中央所建彩色雕塑亦是与喷水池相似之特式,故对王先生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经典案例】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在售楼时,在其宣传材料中向王先生明示将在小区建有喷水池,此系开发商对业主明确、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即使未在合同中载明亦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未按约在小区中央建设喷水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在2009年5月1日前,开发商将建在小区的彩色雕塑改建为具有喷水功能的建筑。
【案例结果】
提示一,开发商的售楼广告、宣传资料,一般属于要约邀请,开发商并不需要履行其中约定和承诺,但如果在广告或资料中,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需要像购房合同其他条款一样实际履行。那么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呢?
所谓要约,是《合同法》中的一个定义,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发商在售房广告中对房地产项目具体而确定的表述即构成要约,例如在本案中,开发商在售楼广告、沙盘中都明显展示了小区中央造型优美的喷泉,这就是一种非常具体、确定的对于房屋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属于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需要实际履行。再比如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类似“30%绿化率、2万平方米绿化带、一梯两户”等确定性的表述,也构成要约。
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家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但值得注意的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提示二,开发商在售房广告、宣传资料里过分的商业吹嘘以及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和公益设施进行的虚假宣传,如未订入合同中,不应视为合同内容。有些开发商在广告中的宣传内容如楼盘的设计方案、小区规划等还没有经过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那么开发商可能就构成虚假宣传。如果购房者支付了房款后,预售合同出现变更,购房者的购房利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证。
【风险提示】
要诀一,开发商在售房广告、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写入合同,也构成合同条款。
在被开发商“高大上”的楼盘广告所吸引时,购房者应当擦亮眼睛,查看这些广告是否属于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明确展现了这些说明和允诺,那么可以要求其将相关内容写入购房合同中。收房时,购房者也可查验开发商是否兑现了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承诺。
要诀二,开发商在售房广告、宣传资料里过分的商业吹嘘以及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和公益设施进行的虚假宣传,如未订入合同中,不应视为合同内容,但如果因此造成购房人损失的,购房人可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54条以及《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由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如果是正常的商业吹嘘,没有明确具体的质量指标,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常的商业吹嘘具有不确定和模糊的特点,例如“您购房的首选”,“百年难遇理想居所”等类似的表述,这样的表述都不构成要约,开发商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四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周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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