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书面续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20-05-28

案例:
2004年3月2日,北京某广告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2006年3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仍为两年。2008年3月1日第二份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广告公司没有与王某再续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王某仍一直按部就班照常工作,广告公司也准时足额的正常支付工资。2010年3月,广告公司向王某发出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王某双方劳动合同于2010年3月2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并同意支付王某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对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到期一说一头雾水,上一份劳动合同到就到期了,到期之后双方没有在签订过劳动合同,更没有约定过合同期限,公司的处理方法名为“终止”劳动合同,实为“解除”劳动合同。收到通知的第三天,王某就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收到仲裁申请后,公司觉得胜券在握,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的明确规定,2008年3月公司与王某的合同到期后,公司虽然没有与王某签订书面的续订合同,但是工作内容、工资待遇都没有变化,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续订了劳动合同,“原条件”除了岗位、工资等劳动条件外,还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提请仲裁根本就是无理取闹。

提示: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中的一种形式,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是对出现劳动合同到期但劳资双方未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后,判定双方在事实劳动关系中所应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无意向解除劳动关系时,在未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变更的情况下,视为双方按照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条件”包括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劳动纪律、劳动条件等内容,但不应当因此认为原劳动合同期限。

本案中的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达成书面协议,公司与王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实际没有终止期限。公司以“终止”的理由实际想要达到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但因为公司解除王某劳动关系的事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因此,公司的这一决策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

操作:

 

○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续订书面合同的期限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三十日内。

○用人单位决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张真颖、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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