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仲裁申请后,公司觉得胜券在握,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的明确规定,2008年3月公司与王某的合同到期后,公司虽然没有与王某签订书面的续订合同,但是工作内容、工资待遇都没有变化,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续订了劳动合同,“原条件”除了岗位、工资等劳动条件外,还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提请仲裁根本就是无理取闹。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中的一种形式,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是对出现劳动合同到期但劳资双方未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后,判定双方在事实劳动关系中所应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无意向解除劳动关系时,在未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变更的情况下,视为双方按照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条件”包括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劳动纪律、劳动条件等内容,但不应当因此认为原劳动合同期限。
本案中的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达成书面协议,公司与王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实际没有终止期限。公司以“终止”的理由实际想要达到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但因为公司解除王某劳动关系的事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因此,公司的这一决策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
○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续订书面合同的期限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三十日内。
○用人单位决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张真颖、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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