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被告授权原告在河北沧州市投资被告品牌的服装专营店。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市场和产品信息、标准化管理的帮助、专营店装修方案、专营店运行手册等服务。原告向被告交纳品牌使用费、品牌保证金共计80000元。
加盟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未依约提供任何市场和产品信息,未提供标准化管理的帮助,未提供专营店装修方案,未提供专营店运行手册。被告提供的产品出现严重缺号、缩水、掉色、裤线走斜等质量问题。被告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为此,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品牌使用费和品牌保证金8万元。
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的销售清单,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号码不齐的现象。同时还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向其提供的三条存在掉色现象的蓝色女裤、存在缩水现象的黑色女上衣和裤线走斜的白色女裤,以证明被告的产品质量有瑕疵。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原告提供市场和产品信息、标准化管理帮助、专营店装修方案和运行手册等服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加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对于原告诉称的产品质量问题,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产品质量如果有问题,可以退货,因退货发生的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且服装掉色、缩水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现象,起因很多,并不必然是质量不合格,并且作为批量进货的销售者,原告只以三件服装有掉色、缩水、走斜线现象便认为被告的产品质量有瑕疵,证据不够充分。对于原告诉称的产品缺号问题,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被告有随时提供产品给原告的义务,被告在收到原告货款的5日内根据原告的要求发货。根据该规定,被告随时提供产品义务的履行应当以原告提出需求为前提。且根据常理,如原告不提出具体需求,被告不可能知道原告需要什么型号的产品。现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向被告曾提出过具体的产品需求,原告以产品缺号为由认为被告违约的理由不足。
至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市场和产品信息、标准化管理帮助、专营店装修方案和运行手册等情节。合同签订后双方已经履行了几个月的时间,被告未履行这些义务并未导致原告不能经营加盟店。被告尽管存在上述违约行为,但尚不足以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
据此,法院判决,对于李某某要求解除与某公司的加盟合同,并要求返还品牌使用费、品牌保证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该法院的论述和判决存在的诸多问题不再论述,由本案使我们意识到必须要正确确定案由和诉讼请求,策划正确的诉讼方案,方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更好维护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因特许人不够特许人条件引起的纠纷、特许人欺诈引起的纠纷和特许双方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引起的纠纷。对于这三种纠纷,当事人应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还是要求撤销合同,还是要求特许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将根据原告的不同请求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混淆了不同的案件情况,提出了不当的诉讼请求,那么很可能会得到不满意的判决,甚至原本胜诉的案件可能因此而败诉。至于如何选择诉讼策略问题,当事人不是法律专家,只能依靠律师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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