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被特许人的违法行为,谁来买单?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20-06-09
 

特许人为被特许人违法行为买单也叫做特许人替代责任的承担。所谓替代责任,是指一方为另一方的行为而代为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特许人的替代责任因特许经营体系成员的故意、过失侵权或违约行为,导致特许人被起诉的现象在特许经营中越来越普遍。虽然特许人为了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形象和一致性,可以对被特许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这些控制措施不应被视为代理关系存在的证据,特许人也不应该为此承担替代责任。特许人因为商标的授权而对被特许人产品生产和商标使用的控制一般也不会导致替代责任的产生。

 

但根据我国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成立表见代理关系有很大的可能性。,如果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有表见代理关系,则特许人必须为被特许人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特许人一般会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甚至企业标志,并要求被特许人的店面统一装修,员工统一着装,使用统一的业务表格,如此等等足以向外界显示加盟店是特许人的一部分。在上述情况下,消费者误以为特许人为交易对象,并起诉特许人违约或侵权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法院认定表见代理的可能性大大存在。

 

因此,为避免发生上述法律风险,特许人必须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人应该在店面招牌或其他公示场所、文件中公开表明自己是独立拥有和运营的,并表明特许双方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没有任何代理、合伙或其他关联关系。此外,特许人不应为被特许人出具任何可以表明双方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关系的文件或物品。需要指出的是商业意义上的代理商、经销商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一般不应理解为二者存在法律上的代理关系的证据,除非在文件中有相关的暗示或规定。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对代理商的证明文件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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