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特许人的成熟经营管理模式和持续经营指导义务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20-06-15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上述法条中涉及一些法律概念,对于“统一的经营模式”和“成熟的经营模式”这两个概念,我先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功、完善的经营模式,并将这种模式复制给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这种成熟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经营模式上是完全一致的,成熟经营模式的复制和运行过程就是统一经营模式的实现。成熟经营模式是统一经营模式的前提,二者实际上是资源和资源使用的关系。

 

这两个概念很抽象,在本书中“浅谈商业特许经营概念和界定”一文中做过简要阐述,概括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形象标志”和“统一的产品和服务渠道”。这一概括完全恰当、正确。但,实践当中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实际上是很难完整列举的,因为经营管理模式是企业(特许人)自主经营的体现,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经济形势自主决定经营模式,所以,经营模式的具体内容因人而异,法律也无法作出列举式规定,也不宜进行规定,否则过分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会妨碍企业发展,阻碍市场经济发展。不过,由于统一经营模式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标志特征,而其概念本身又很抽象,以致实践中,大家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界定不一。所以,笔者在此做进一步归纳和解析,对认定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提供一些参考。

 

 

 
 

“四个统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的经营模式。

统一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统一的经营规划和经营方针、统一的销售策略和促销方案(如分析顾客心理、顾客喜好、针对现在市场的竞争形势突出自己产品的优势)、统一的价格定位、统一的店内服务规范(营业时间、卫生、消防、待客礼仪)、统一的商品陈列和仓储、统一的宣传推广计划、统一的店铺装修方案、统一的售后服务(如顾客投诉、退换货制度)、统一的财务管理(现金收支、支票入账与支出)、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人员招聘考勤、人员培训)、选址和商圈区域保护、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监督制约制度等等。

统一的形象标志。

统一的员工工服、店面装潢、品牌标识、商品陈列布局、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字号等等,总之要从整体视觉上给人以一致的感觉,如麦当劳、肯德基。

统一的产品或服务渠道。

统一的货物供应、物流配送,物流配送不一定是特许人亲自运送,但必须是特许人统筹安排,确定固定的配送渠道,被特许人不得任意更改配送渠道,这样方便管理、有利于责任追查。

 

 

这些往往都体现在特许人的操作经营手册中,以上罗列了很多方面,但由于各个行业的不同和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各个企业的具体经营模式千差万别,对于某一企业来说,上面的那些内容不一定都要有,企业只要拥有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成功、完善的经营模式即可。

 

其实,经营管理模式是经济学和企业管理学科的研究内容,对于我们法律人而言,要想准确认识有些难度。笔者在写此文之前,查阅了一些企业管理方面的资料,除了上面列举的那些具体方面外,为了帮助大家在具体认定上有一个总体参照,特提供一些经济管理学概念:企业的经营模式,就是企业赚钱的方式——企业如何将自己所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有效组合,从而使得企业价值不断增长以达到赢利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经营的方法而已。企业管理是指保证企业运作的一切管理手段和活动过程,包含五种管理职能,它们分别是: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控制,具体来说就是企业的行政,生产,市场营销,技术研发,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等。

 

成熟经营模式复制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通过合同形式实现的,并且特许人应当给予被特许人持续的经营指导和业务培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及业务培训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但实践中,因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法律意识淡薄、企业自身机制欠缺,很多特许经营合同对经营指导义务具体内容和方式约定不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特别是被特许人经营失利的时候,往往会将责任推到特许人头上,以特许人未尽经营指导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经济损失。

 

虽然有些特许经营合同对经营指导内容没有具体约定,但经营指导义务内容也不是漫无边际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同时又规定特许人应当持续提供经营指导义务。其实,该条本质含义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是建立成熟经营模式基础上的,即对被特许人如何运用成熟经营模式进行指导,经营指导内容以成熟经营模式为界限,被特许人要求特许人提供的经营指导义务不能超出特许人所拥有的成熟经营模式这一范围,特许人不是对被特许人任何方面都给予指导。因为商业特许经营本质特征之一就是模式复制,在成熟的经营模式复制过程中,由于被特许人自身知识、地域等因素,被特许人在运用该经营模式时会产生一些问题,因此,特许人为了能够成功复制,其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服务,使被特许人能够熟练应用这种经营模式,以实现合同目的。被特许人不能要求特许人提供模式以外的东西。当然,企业的经营模式也不是永远不变的,其也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外在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在其改进自己经营模式的同时,也会要求被特许人随之改进,以保持高度统一,一体经营。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寇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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