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和界定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20-06-15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将商业特许经营定义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一、上述定义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如何理解“拥有经营资源”

 

1. 什么是拥有?“拥有”是指企业对经营资源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即企业的经营资源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经“授权使用”的经营资源可视为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

 

2. 哪些属于经营资源?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品牌、商号、企业形象、商业秘密”等都可视为经营资源。但必须能够提供权力机关颁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版权证书等。特许人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专利及其他经营资源,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审查或核准,并取得注册商标证书或专利证书等,才能作为经营资源。同时单一的经营资源的许可并不构成特许经营,还必须有统一的经营模式。

 

(二)对企业的认识

《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相对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在中国境内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的企业”的规定,明确了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进一步细化市场准入条件,提升特许人的进入门槛,能够有效减少投资者的风险。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在特许经营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不少特许人“打着加盟旗号却不提供任何技术支持、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等不规范的现象,容易导致特许经营成为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严重影响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特许经营市场的监管和特许经营体系的建设。明确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与第七条有关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备基本资质,对于规范特许经营活动能够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企业的组织形式,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企业划分成不同的类型。

 

1.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分类

 

这是我国过去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按照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可将企业分成如下几种类型:

 

(1)国有企业也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或归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所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全部由国家直接经营。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称国营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在集体企业里,企业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

 

(3)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企业。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具有多种经济成分的股份制企业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共同投资开办、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它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式企业,即合资各方的各种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按股本多少分配企业收益和承担责任。它必须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企业。它可以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不具备。合作各方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承担风险和亏损,并可依合同规定收回投资。

 

2. 根据企业制度的形态构成分类

 

这是国际上对企业进行分类的一种常用方法。按此方法可将企业分成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这种分类方法划分而成的企业类型也称法律形式。

 

(1)业主制企业它是由一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又称个人企业。出资者就是企业主,企业主对企业的财务、业务、人事等重大问题有决定性的控制权。他独享企业的利润,独自承担企业风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从法律上看,业主制企业不是法人,是一个自然人。

 

(2)合伙企业它是由两人或数人约定,共同出资或以技术共集一处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不是法人。但也有些国家的法典中,明确允许合伙企业采取法人的形式。根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不同,可将其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拥有参与管理和控制合伙企业的全部权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其收益是不固定的。有限合伙人无参与企业管理和控制合伙企业的权利,对企业债务和民事侵权行为仅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根据合伙契约中的规定分享企业收益。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

 

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统称为古典企业。

 

(3)公司制企业它是指依公司法设立,具有资本联合属性的企业。国际上有关公司的概念,一般认为:“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因此,公司具有反映其特殊性的两个基本特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资本具有联合属性。这是公司区别于其他非公司企业的本质特征。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将存在国有独资公司,这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

公司制企业可进一步按照其股东的责任范围进行分类,将公司分为:

 

①无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②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数量(我国公司法规定为2~50个)的股东出资设立,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对外发行股票,股东只有一份表示股份份额的股权证书,股份的转让受严格限制。

 

③两合公司是由一名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名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④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数量(我国公司法规定为5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全部资本分为均等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公开,股份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

 

 

 

(三)对统一的经营模式的理解

统一的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一般情况下这个模式都有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特点。这是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必要条件,可以用四个统一进行概括: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形象标志,统一的产品或服务渠道。

 

(四)对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理解

从方式上看,包括直接收取或间接收取;从收取的时间上看,包括合同签订前收取、合同签订后收取以及约定一定时间或条件下收取等。

 

 

二、商业特许经营通常具备如下特征:

 

 

(1)从特许经营的内容上看,特许经营包括权利的授予和经营上的支持。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所特许经营的不仅仅是指产品或服务而且还包括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其中商品或服务的特许是商业特许经营存在的基础,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乃是特许经营的本质所在。最常见的经营资源包括: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在实践中这些经营资源往往与经营所涉商品或服务结合起来,表现为一种多重组合形式,例如:商品或服务+商标+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商号+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经营诀窍+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专利+经营模式、商品+专利+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特许经营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商业模式的本质特征之一。

 

(2)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商事主体。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不是企业与其分支机构、母子公司或者雇佣关系,两者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一特征在特许经营企业实际项目操作中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比如加盟商对外经营行为中表见代理的构成,代理商招商过程中隐名代理的构成等。

 

(3)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长期持续性合作关系。特许经营的期限少则几年,长则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国外把它称作商业联姻。我国特许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先生也说过“特许经营如婚姻”,婚姻就难免磕磕碰碰。由于互不隶属、本不熟悉的两个独立主体通过合同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双方之间发生摩擦、纠纷甚至诉讼都是无法绝对避免的。所以,客户纠纷的处理对于每个特许人都是一项十分关键而又重要的工作。

 

(4)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具有共同的外部经营特征。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在组织制度即经营模式上实现整齐划一。

三、从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和特征可以总结出,对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界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三要素:

(1)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控制的系统或规定的推广计划下开展经营活动;

(2)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提供的统一标志或商标下进行经营活动;

(3)被特许人需要向特许人支付或承诺支付一定的费用。

 


其次是四个特征:

(1)性质上是一种经营模式,不是商品也不是行业;

(2)主体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二者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如合作、合资等;

(3)时间上是一种长期的、持续的;

(4)内容上主要包括权利的授予和经营上的支持。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李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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