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条例》完备和创制的制度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20-06-18
 

2007年5月1日,随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条例》完备或创制了五项规章制度,势必对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业产生深刻的影响。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提高准入门槛,有助于净化市场、扩大市场空间,促进企业快速提升和提高。


《条例》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除企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二,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第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条例》的这些规定,是为了细化市场准入条件,提升特许人的进入门槛,净化了商业特许经营市场,促进企业快速提升和提高。

 

二、规定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了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规范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其竞争力。


《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及文件资料。对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在商务主管网站上公布和及时更新。

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不适用“两店一年”的规定。

特许人进行备案主要是便于商务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便于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也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最终保护和促进企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提高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

 

三、规定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在阳光下经营。

《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条例》还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条例》的规定进行了分解和详细说明,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同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增加了有关特许人关联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对特许人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四、规范特许经营合同和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并减少不必要纠纷的发生。

《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及合同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第二,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应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三,原则要求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条例》还规定,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等。《条例》也规定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五、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保证合法性经营。

 

《条例》对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未依照规定备案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违法行为的,均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定对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公告,通过社会舆论和市场的压力,促使特许人依法办事,改正违法行为。

 

 

 

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特许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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