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如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20-06-18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该条款规定了特许人作为特许产品的提供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体系中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特许人应当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又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根据我国目前现行法律,特许人的产品质量责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规定。下面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简单介绍一下特许人应当如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或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特许人对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承担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瑕疵担保责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瑕疵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亦称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它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1. 销售者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这里所讲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指不具备产品的特定的用途和使用价值,比如制冷空调不具备制冷性能等。根据此规定,不具备特定用途和使用价值的产品应当向消费者事先作出说明。事先作出说明的(比如明确标明为处理品),可不承担民事责任;不事先说明的,应承担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这里所讲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指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推荐性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否采用由使用者自己确定。但是,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一旦注明了所采用的标准,就意味着向社会作出了承诺,表明该产品的相关质量指标与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一致的。如果销售者出售产品的质量状况与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的,销售者则违反了其应承担的对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应依照本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以产品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形式对产品的质量状况作出说明的,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售出产品的实际质量与该产品说明中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相符;销售者以展示其实物样品的方式销售其产品的(如以家具展销会的方式出售家具),其售出产品的质量状况应当与其展示的实物样品相符。销售者出售的产品的质量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不符的,也属于违反销售者对出售产品质量担保的义务,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2产品合同责任的具体责任形式: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用户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责赔偿;销售者未按该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1)修理。修理是指销售者对已经出售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进行必要的修复,使该产品符合应当具备的性能、明示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

 

(2)更换。更换是指销售者对“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用质量符合要求的同样产品进行替换。

 

(3)退货。退货是指销售者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收回,并向产品购买者退还货款。

 

(4)赔偿损失。承担这种责任方式的前提是,已经“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这里所讲的损失,是指除产品之外的损失,比如交通费、邮寄费等。

 

(二)产品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消费者、用户和相关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前提而发生的,而且特指的仅仅就是民事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消费者人身或者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已经存在损害。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消费者人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存在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责任的免除。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赔偿方式和标准

 

(1)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即受害人身体尚未造成伤残经过治疗可以恢复的伤害的赔偿范围。根据本条规定,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包括赔偿医疗费、治疗期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致人残疾伤害的赔偿范围。即受害人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伤害。致人残疾伤害的赔偿范围包括: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残疾者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致人死亡伤害的赔偿范围。致人死亡伤害的赔偿范围包括:除包括赔偿死亡人员在治疗、抢救过程中所支付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瑕疵担保责任就是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当特许人提供的产品在使用性能、产品标准或者质量状况等方面存在瑕疵时,特许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的责任。在特许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时,需要关注的就是责任的承担顺序问题。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特许人只对其出售给被特许人的产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产品是通过被特许人卖出,那么,购买者只能向被特许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而不能直接向特许人主张。在被特许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特许人追偿。如果特许人也是销售者,而不是生产者,那么特许人通常享有追偿权。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由于特许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发生质量事故造成被特许人或其他客户或者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特许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特许人需要对受害者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特许人是销售者,那么特许人仍然享有追偿权。

 

 

二、产品质量责任中的行政责任

 

 

(一)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6、产品标识或者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8、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9、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0、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

 

(二)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即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的生产、销售行为,避免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一步危害社会。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即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所有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包括尚未售出的产品,以防止这些产品售出后,给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3)警告。警告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种。

 
 

(4)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要求违法者停止生产或者经营的行政处罚。

 
 

(5)罚款。罚款是适用较为普遍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

 
 

(6)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所讲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或者违法销售的产品的全部收入。

 
 

(7)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三、产品质量责任中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诉讼时效问题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举证问题

对于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是在特许经营诉讼中常见而又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我们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出该项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首先,在将货物交付给加盟商,加盟商验货并未立即提出质量异议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产品提供者已经完成了产品交付义务,应当作为产品合作的初步证据进行认定。其次,加盟商本身也是产品的销售者,同样具有检验产品是否合格的法定义务。第三,在特许经营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都是加盟商将产品不合格作为支持提出的合同欺诈或违约的诉讼请求的一个理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加盟商对产品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产品控制在加盟商手中,对产品是否合格的鉴定等手段的采取加盟商也掌握相对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特许者承担证明产品合格的举证责任显然有悖于举证的基本原则。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特许经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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