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商投资企业特许经营备案问题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18-06-24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对于特许经营和跨境交付没有任何限制。2007年5月1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体现了我国对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非歧视原则,对这些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没有做限制性规定。但是,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相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没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特许经营问题。因此,考虑到外商管理的实际需要,并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相衔接,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必须到原审批部门增加经营范围,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包括“企业在中国境内至少拥有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的相关材料。因此,2007年5月1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需要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内资企业2007年5月1日以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不受“两店一年”的限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虽然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做限制规定,但是,备案的实际操作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是有不同规定的,这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相违背。
  从立法角度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两店一年”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属于部门规章的上位法,我国《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有违反上位法的情形时,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时,到原审批部门进行增项时,依照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不同的,应当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自《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不断完善,有效的对商业特许经营市场进行监管,同时,商业特许经营所涉及的主体、商业领域等都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监管部门处理的问题也复杂多样,为保证监管过程中做到统一标准,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监管职责时,更应该做好上下级部门、各处室分工的协调工作,真正贯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才能保障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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