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替代责任,或称间接法律责任,是指一方为另一方的行为而代为向第三方承担责任,比如雇主对雇员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或者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等。特许人的替代责任问题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后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引起了重视。因特许经营体系成员的故意、过失侵权或违约行为,导致特许人被起诉的现象在特许经营中越来越普遍。一般的处理原则是,不存在代理关系的,特许人对分特许人或分被特许人的行为不承担替代责任。因为,虽然特许人为了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形象和一致性,可以对被特许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这些控制措施不应被视为代理关系存在的证据,特许人也不应该为此承担替代责任。特许人因为商标的授权而对被特许人产品生产和商标使用的控制一般也不会导致替代责任的产生。
但也有因适用我国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而承担替代责任的风险。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实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的义务。如果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有表见代理关系,则特许人必须为被特许人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成立表见代理关系有很大的可能性。特许人一般会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甚至企业标志,并要求被特许人的店面统一装修,员工统一着装,使用统一的业务表格,如此等等足以向外界显示加盟店是特许人的一部分。此外,如果特许人授权使用特许人颁发的证明文件,如授权书等,则更可以证明特许双方的代理关系。在上述情况下,消费者误以为特许人为交易对象,并起诉特许人违约或侵权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法院认定表见代理的可能性大大存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特许人给被特许人或分特许人的授权书中,授权内容一定要明确,授权行为本身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如果授权内容不明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很可能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因此,为避免发生上述法律风险,特许人必须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人应该在店面招牌或其他公示场所、文件中公开表明自己是独立拥有和运营的,并表明特许双方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没有任何代理、合伙或其他关联关系。此外,特许人不应为被特许人出具任何可以表明双方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关系的文件或物品。需要指出的是商业意义上的代理商、经销商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一般不应理解为二者存在法律上的代理关系的证据,除非在文件中有相关的暗示或规定。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对代理商的证明文件的表述。
案例:北京某公司因被特许人拖欠该公司房屋租赁费,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列为共同的被告,向北京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将特许人列为被告的理由就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证据就是特许人给被特许人的授权书。我们作为特许人的代理人参加了这次诉讼活动,此案最终和解,特许人没有承担支付房租的替代责任。
在此案中原告之所以将特许人列为被告就是因为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甚至企业标志,并要求被特许人的店面统一装修,并且给了被特许人代理商的授权书。原告认为被特许人的行为就是委托代理行为,至少构成表见代理。我们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向法庭进行答辩的主要观点就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关系,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证据一是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不存在任何雇佣、投资、委托关系,被特许人不得充当特许人的代表人。被特许人对其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授权书中写明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为某地区某品牌代理商。授权表述明确,没有任何暗示存在法律上的代理关系的可能。因此,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加盟招商过程中,其向被特许人或分特许人出具的法律文件,建议特许人一定要经过精通商业特许经营法律知识的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审查,以便有效的规避因特许人的替代责任而形成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