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特许经营能否健康发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特许人是否拥有具备完备的经营资源并成功经营。作为特许人,很重要的一点是,应该拥有可供复制的知识和经验。成功的企业应该具有很好的品牌定位、企业定位、产品定位、消费者定位等,具有一个有个性和特色的特许经营体系,并且应在消费者的心目中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形象,包括其商标、商号、独有业务、企业信誉等等。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是以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加盟商为基础的,而商标在经营资源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其作为企业的形象标志,在企业的营销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加盟商在选择特许人时,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处于何种状态,成为其是否加盟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
商标的审查是漫长的过程,自申请日到初步审定一般要12至15个月的时间,商标局会根据商标法对该商标是否可以注册,并且没有发现与该商标相冲突的在先申请和注册的商标冲突的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如果需要补正修改的,申请人应及时在申请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中删除某些项目以避免与近似的、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冲突,或者从商标删除(或放弃专用权)特定的描述性的或其他可能驳回的要素。修改后,该商标将被刊登在《商标公告》上,以给第三方提供对商标提出异议的机会。自《商标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商标没有接到异议,商标局将刊登注册公告并核发注册证。在商标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利于申请人的几种后果:商标被驳回、被异议,注册的商标可能被撤销的情形。
一、商标被驳回:
商标在申请中,依据《商标法》,对于不符合注册商标显著性、可视性标志的特征,经商标局要求申请人修改的,如果该商标不做修改或修改后仍不适宜注册,商标局将核发驳回通知,导致该商标被驳回。
(一)商标被驳回的几种主要情形:
1、依据《商标法》不具有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其他相关组合时;
2、不具有显著特征,不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加以区分;
3、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的;
4、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5、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6、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符合该地理标志的条件;
7、恶意抢注时,未通过审核的;
(二)商标被驳回的救济:
商标被驳回的,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外国申请人,将通知其官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可在收到该通知的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标被驳回对特许人的影响
如果被特许人在加盟时,特许人商标授权中仅拥有一个受理过程中的商标,并且在许可使用过程中该商标被驳回,双方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首先,申请中的商标不是注册商标,特许人对于该商标没有专有权,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商标,故不应存在授权问题。对于某些法律学者认为,未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对未注册商标具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也包括对商标的使用许可权。但笔者认为,该未注册的商标可能拥有某些权利,但并不是事实上的权利,不拥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而是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拥有的其他法定权利,如著作权、商号权等。
其次,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充分向被许可人说明其商标的真实状态,否则,就构成合同欺诈。对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被特许人可依《合同法》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充分进行披露义务的特许人,在订立合同后商标被驳回的,应及时告知被特许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因商标被驳回而导致解除的,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当特许人只有受理中的商标时,应按照《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充分向被特许人书面说明提供商标的真实情况,从而在此基础上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充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今后企业的良好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避免日后因特许人未拥有注册商标而进行授权,导致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或解除等纠纷。
二、商标异议:
(一)异议的提出:
1、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第三人均可以通过向商标局提交异议书的方式反对该商标进行注册。多指异议人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本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或者双方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能够产生混淆。
2、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了禁止使用的标记,对此任何人均有权提出异议。
(二)异议的程序
商标局将异议书副本及时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副本之日起30内答辩。不答辩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并自提交申请书或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据。此后,商标局将审查异议并做出决定。任何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异议的后果:
因为异议程序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结,所以不要轻易采取异议的行动。然而,如果很明显地,商标注册人的商标被非法申请,为防止该商标获准注册,就必须提出异议,否则未被授权的注册人就会被认为拥有在先权利,然后求助于撤销程序就是必要的。鉴于撤销程序相对于异议程序所需时间更长,费用高,在商标获准注册前提出异议更为经济。
(四)异议对特许经营的影响。
在特许经营中经常会发生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诉讼纠纷,特许人因此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先在国家商标网上查询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尽量避免重复申请,这样不仅避免了被异议的可能,同时避免了特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能发生的纠纷。在商标异议的过程中特许人将可能同时面临被加盟商诉讼的尴尬局面。
三、商标的撤销:
(一)撤销的提出:
1、商标局的主动撤销违反《商标法》强制性规定的,或是以欺诈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商标。
2、任何个人和单位可以对违反《商标法》强制性规定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3、商标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违反《商标法》第13、15、16、31条规定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4、对已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或擅自修改商标名称以及与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或非法转让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
(二)撤销的救济程序: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30日内答辩,在3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据。评审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公开评审。评审委员会做出撤销决定的,双方均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复审结果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撤销复审过程中商标处于何种状态:
商标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待审”状态中,说明该商标尚未被撤销,专用权依然存在。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未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可以以此作为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资源。但在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活动时,应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被特许人披露该商标的实际状态。
(四),商标撤销对特许经营中商标使用合同的影响。
1、因注册不当商标被撤销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无效力,撤销决定对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具追溯力。但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原商标注册人应当通知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未尽通知义务,则被许可使用人不承担责任。
2、因三年不使用商标被撤销的。如果原注册人存在,其应当通知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原注册人未尽通知义务,或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被许可使用人无法知道该注册商标已经被撤销而继续使用,同样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应尽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1、依据《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未规定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问题。此外,未注册的商标不能依法获得商标权,也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2、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应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对于2005年2月1日开始特许经营的应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只规定特许人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即可,未明确该商标一定为注册商标。但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规定,应拥有注册商标。
3、依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应向被特许人书面披露其提供的商标的所有的基本信息、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的情况。因此,特许人应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请尽到充分说明的信息披露义务,防止被特许人在纠纷发生时以“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披露假信息”为理由,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加之商标在特许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加盟投资商在选择特许人时,也很注重商标是否注册这一标准。对于同行业不同的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比不拥有注册商标的特许人的优势更为明显。此外,一旦发生纠纷,注册商标也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