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北京市某某公司,于2008年3、4月起在推广、宣传“A”童装会馆项目特许经营活动中,发放的用于推广、宣传“A”童装会馆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的《A投资宝典》印刷品广告和公司网站的广告上“利润分析栏中含有:保证金:19800元;首批进货:10000元;装修费用:5000-8000元;开办费用:2200元;合计40000元。店面租金:3000元/月;员工工资:2000元/月(按2人计);各类杂费:500元/月;合计5500元。月销售额:60000元(以保守销售2000元/天);月毛利:36000元(减去货品成本);月纯利30500元(减去销售成本);投资回收期40天左右;年利润估算:366000元。”等宣传被特许人收益的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对此展开调查,查看北京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品广告、宣传网页、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授权书、询问笔录、合同等,证明其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了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以罚款30000元。
案件评析
2007年5月1号正式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和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北京××公司的印刷制品,直接明确规定了相关的费用,诱导不特定第三人的加盟。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等不特定的受众误解的行为。对此,我国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均有规定与涉及。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更细致,精确明确了“虚假宣传”的内涵:“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做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的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对于改类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经查证属实的,有权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给予行政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公司在其宣传手册上做夸大的宣传,歧义性的语言,引人误解的方式对其拥有的××品牌进行宣传,而且还对被特许人进行经营活动的效益分析。其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广告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特许人而言,诚实信用是社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特许人作为企业,只要坚持这一原则,在经营活动中做到童叟无欺,宣传时不夸大其实,尽管短时间可能没有多大效果,但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还是大有裨益的。对于一个项目的宣传,特许人肯定要事先策划,尽管在策划时,特许人可能没有虚假宣传的故意,但很可能由于法律知识水平有限,导致在宣传推广方案中出现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宣传的内容。因此,对一项宣传推广方案,在实施前最好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尽可能把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特许经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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